(2015)龙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其林与王少龙、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林,王少龙,宋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吴其林,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涛、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丽玲,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林诉被告王少龙、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少龙、宋丽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其林撤回对被告王少龙、宋丽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吴其林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 孙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