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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其林与王少龙、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林,王少龙,宋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吴其林,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涛、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丽玲,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林诉被告王少龙、宋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少龙、宋丽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其林撤回对被告王少龙、宋丽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吴其林承担。审 判 长  刘 妮人民陪审员  田汝起人民陪审员  孙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英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