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负责人郭亚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革,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英凯,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普,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珍,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瑞欣、被上诉人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艾革系唐某某(已过世)的妻子,唐英凯系唐某某的儿子,唐文普系唐某某的父亲,潘玉珍系唐某某的母亲。2013年8月13日唐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大众多用途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车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2014年5月31日,唐某某驾驶车沿石钢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4配煤中心后门口附近时,因车辆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路北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失火损坏、唐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肇事车辆的车辆损失为193793.60元、路产损失为76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为50000元。事故发生时,唐某某的驾照逾期2个月未审验,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石嘴山支公司以唐某某的驾照逾期未审验为由拒绝理赔。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支付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车辆损失理赔款193793.60元、驾驶员责任险理赔款5万元、支付路产损失7600元。原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在保险期限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且车辆受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理赔,具体数额为:车辆损失193793.60元、路产损失76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合计251393.6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对上述数额也无异议,因唐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故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有权获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对此予以支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抗辩称唐某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照驾驶车辆而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从形式上看并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免除,或者对该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在庭审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投保之前或之时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综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支付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各项费用合计251393.6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193793.60元、路产损失76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于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上诉称,唐某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投保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对于责任免除部分内容均通过加粗字体的方式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艾革、唐英凯、唐文普、潘玉珍均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唐某某为其大众多用途车辆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唐某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条款并未以特别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7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郎奠军审 判 员 马玉兰代理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