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马欣茹与被申请人迟庆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欣茹,迟庆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31-2号申请人马欣茹,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理人马玉良,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迟庆龙,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马欣茹与被申请人迟庆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迟庆龙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迟庆龙驾驶的鲁LJ6***号牌小型货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