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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马欣茹与被申请人迟庆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欣茹,迟庆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31-2号申请人马欣茹,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理人马玉良,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迟庆龙,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马欣茹与被申请人迟庆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迟庆龙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迟庆龙驾驶的鲁LJ6***号牌小型货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