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云与徐庆忠合伙协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徐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徐庆忠,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杨云与被执行人徐庆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