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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胡向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向萍,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孟威。委托代理人:黄怀青。被告:胡向萍。被告:XX。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向萍、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