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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孟庆乐、张子芬与褚丽娟、李东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乐,张子芬,褚丽娟,李东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07-1号原告孟庆乐。原告张子芬。被告褚丽娟。被告李东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路口东南角。孟庆乐、张子芬与褚丽娟、李东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褚丽娟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东方所有的鲁G×××××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