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瞿国均与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薛士法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国均,薛士法,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3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瞿国均,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薛士法,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薛士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国均诉被执行人薛士法、上海景伟焊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欠款达成和解协议,暂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