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雷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雷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