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陈丙义、沈素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军,陈丙义,沈素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陈丙军,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陈丙义,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沈素敏,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住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丙义、沈素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丙军撤回对被告陈丙义、沈素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陈丙军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高照阳审 判 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