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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桂香与马振全、黑龙江红兴隆亨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香,马振全,黑龙江红兴隆亨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女,51岁。被执行人马振全,男,46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亨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邓桂香申请执行马振全、黑龙江红兴隆亨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桂香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在执行邓桂香申请执行马振全、黑龙江红兴隆亨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