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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31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娄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雷,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