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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胡商初字第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与李昌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李昌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商初字第1014-2号原告山东寿光龙兴农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董事长。被告李昌松。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寿胡商初字第10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