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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绪财诉宋旭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绪财,宋绪田,宋绪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合议庭: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宋绪财,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原告宋绪田,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丛丽华,吉林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绪有,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亚茹,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被告,身份证号码不详,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绪财、宋绪田与被告宋绪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绪财、宋绪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14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于占玖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