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行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与邹建宇申请强制执行国土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望奎县国土资源局,邹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波。被执行人邹建宇。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望国土资执罚(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邹建宇于2013年8月占用望奎县火箭镇正兰四村集体土地建望奎县镇泽工艺品厂,占地面积5054平方米,建筑占地387平方米,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被执行人邹建宇未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望国土资执罚(2014)20号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25270元,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望国土资执罚(2014)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柏林审判员 李 依审判员 冉祥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