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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93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炎锋。委托代理人:程有社、耿洁媛。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卫民。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