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颜某与王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颜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颜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第一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彭山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