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世云、倪善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云,倪善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明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宋世云,男。原告:倪善玲,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凯丽花园13号。被告:刘明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云、倪善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世云、倪善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云、倪善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宋世云、倪善玲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