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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巴州日日鲜便利连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日日鲜便利连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黄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巴州日日鲜便利连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日日鲜便利连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日日鲜便利连锁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8.1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