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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苏亮、徐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涛,苏亮,徐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周海涛,居民。委托代理人:代艳艳,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亮,居民。被告:徐从霞,居民。原告周海涛诉被告苏亮、徐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海涛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从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涛撤回对被告徐从霞的诉讼。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