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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减(假)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斌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斌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减(假)字第00249号罪犯杨斌斌,男,回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新疆库车县人,系库车县第一人民医院保卫科职工,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2012年1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斌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沙雅监狱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3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于2014年1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于2014年4月15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于2014年9月25日获得季度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斌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斌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3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疆华代理审判员  孙 祎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