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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茂盛与被执行人汪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茂盛,汪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姜茂盛。被执行人汪兆成。申请执行人姜茂盛与被执行人汪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汪兆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茂盛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汪兆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