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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鲁燕与赵晓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燕,赵晓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燕,女,生于1974年5月25日。委托代理人刘兴军,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张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燕,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上诉人鲁燕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燕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燕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鲁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宝灿代理审判员  蔺春辉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茹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