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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郎某某,男,原住所地珲春市被告:官某,女,现住长春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告官娜住所地为长春市南关区,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金帅龙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