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秋如与福建省煤矿疗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如,福建省煤矿疗养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方秋如,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赵艳晶,原告外甥女。被告福建省煤矿疗养院,住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后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绵。委托代理人刘伟英、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秋如诉被告福建省煤矿疗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秋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秋如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方秋如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亮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