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2月生,藏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女,1967年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柴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