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马某。被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