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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马某。被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