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德阳市。被告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青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本院收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