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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2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34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