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学忠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6号起诉人李学忠,男,汉族。2015年4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学忠的起诉状。起诉人以leongkengyin为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院认为,被告leongkengyin系新加坡籍公民,本案是涉外案件。如被告leongkengyin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被告居住在深圳市;其次,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起诉人户籍地位于××县,起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深圳市××区有经常居住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并非××深圳市福田区。如被告leongkengyin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起诉人并未提交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亦未证明合同履行地与被告的可供扣押财产位于深圳市××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学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