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许慧与王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王丽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许慧。被告王丽娟。原告许慧诉被告王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至本院。���告诉称,被告声称有权代理房东出租房租。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5400元。后经核实房东否认其授权代理关系不予出租,且房屋长期拖欠水电等费用以致无法入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被拒绝,多次追讨未果。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临淄路50号1号楼2单元2402户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5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无法联系到被告王丽娟,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户籍证明。本院曾向原告释明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但原告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