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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秀英与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英,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郭秀英。委托代理人王育民。委托代理人王振民。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英与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秀英以被告名称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批准缓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