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海棠、王志宏与王志宏、徐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棠,王志宏,徐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海棠。被告王志宏。被告徐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棠诉被告王志宏、徐世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杜金淘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V×××××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杜金淘所有的鲁V×××××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允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