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荣,男,生于1980年6月12日,汉族,系陕FB10**号出租车司机。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法定代表人刘仍岩,该公司执行董事。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凯,系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汉涛,男,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0999109-1。负责人王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亚刚,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晓荣、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汉涛、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荣及其与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凯、被上诉人黄汉涛、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邵亚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荣、汉中长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241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张 杪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