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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沈英与周华、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英,周华,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沈英。被执行人周华。被执行人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群晖。原告沈英诉被告周华、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3)厦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周华、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沈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77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周华、上海畅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沈英于2014年9月29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以(2013)夏民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XXX号XXX-XXX房地产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等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华名下的牌号为沪HAXX**小汽车,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周华对上海市长寿路XXX、XXX号XXX-XXX房地产的租金。因被执行人周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XXX号XXX-XXX房地产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对被执行人周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对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周华名下的牌号为沪HAXX**小汽车下落不明,故对此也无法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周华对上海市长寿路XXX、XXX号XXX-XXX房地产的租金已由其他法院先行扣留,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上述情况,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2013)夏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券查询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均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伟为代理审判员  吴永坚代理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