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爱美与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爱美,季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966号原告薛爱美,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平潭人,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特别代理),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小红,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爱美诉被告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爱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爱美自愿撤回对被告季小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爱美撤回对被告季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薛爱美承担。审判员 李莹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键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