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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御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御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5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海,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熊狮。被告上海御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宗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顾敏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吴嘉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