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金娣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0857号申请人张X,女,1933年8月23日出生。申请人苏X1,男,1958年6月4日出生。申请人苏X2,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兴盛胡同22号4号楼308号2015年4月7日,申请人张X、苏X1、苏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苏X3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邮政银行账号:×××(开户局XXX)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归张X(身份证号:×××)所有。二、苏X1、苏X2放弃继承苏X3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邮政银行账号:×××(开户局XXX)中所有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苏X1、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苏X1、苏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侯佩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德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