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孟某,女,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西区。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梨郭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将执行款2000.00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梨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