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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曹杰与李月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杰,李月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64号申请人曹杰。被申请人李月月。申请人曹杰与被申请人李月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月月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李伟为曹杰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月月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李伟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贸街路南房屋(产权证号贾房字第××号)一套。保全费8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新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