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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杨华楼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楼,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宇,该镇镇长。上诉人杨华楼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安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讼。本案新安镇政府就部分土地工要求生活补助及失地后安置事宜进行研究形成的会议纪要,为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行为,不是政府单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该纪要没有向杨华楼送达,没有外化,对杨华楼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华楼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华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杨华楼已预交),不予收取。上诉人杨华楼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原审法院未调取,开庭审理程序违法。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会议纪要捏造事实,被上诉人作出会议纪要违反法律规定。该会��纪要已向多部门发送,已经外化。被上诉人没有将会议纪要送达给上诉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该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标准发放给上诉人土地补偿费。3、原裁定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作出会议纪要,研究、决定、处置上诉人权益不合法,上诉人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作出会议纪要行为违法、撤销该会议纪要,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新安镇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会议纪要系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记录,并非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其实体权益,不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杨华楼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不涉及实体审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的相关申请未予理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杨华楼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华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善娟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代理审判员  江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