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均二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均。上诉人徐均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1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均认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事故责任划分、损害赔偿错误,要求认定该院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徐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其可通过依法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解决。徐均的上述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认为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可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徐均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玉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