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6号原告: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先娥,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先娥、郝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30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宇轩,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琐事对我打骂。2013年3月4日,被告再次对我打骂,我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0月份,我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未能和好,现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确裂。为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宇轩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65107元;3、由被告返还娘家陪嫁的财产(详见清单);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30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3月4日,原、被告发生打骂,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2013年10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3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但至今双方未能和好。2015年2月1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5年2月16日,本院对被告陈某进行调解,被告陈某表示同意离婚。被告无固定收入。另查明,原告现在被告家的婚前财产有:六门柜一组、餐桌(带四把椅子)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张。原告主张婚前财产:十床铺盖、六个被罩、四个太空被现在被告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永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3年10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至今分居已满2年。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儿子李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考虑到李某年龄尚小,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李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李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现李某4岁零2个月,应需抚养13年零8个月,故被告应支付抚养费为37318元。原告现在被告家的婚前财产:六门柜一组、餐桌(带四把椅子)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张,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婚前财产:十床铺盖、六个被罩、四个太空被现在被告家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由原告余某抚养;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37318元。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婚前财产:六门柜一组、餐桌(带四把椅子)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张。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人民陪审员 刘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