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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诉被告姜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姜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李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姜胜忠。原告李平诉被告姜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胜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姜胜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喻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