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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俊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家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善明,下岗职员。被告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科隆公寓202室。法定代表人丁海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浩、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龙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连云港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宝国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