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被告:申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人民陪审员 张 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