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诉自贡圳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自贡圳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23号原告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经营者陈益财。委托代理人梁亮庆,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圳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谭跃彪。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诉被告自贡圳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0元,由原告自贡市高新区益财家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