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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来永有与抚松县抚松镇松郊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永有,抚松县抚松镇松郊林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来永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松郊林场,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王树杰,系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永有诉被告抚松县抚松镇松郊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永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永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来永有承担。审判员  丁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雅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