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锐与罗荣、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罗荣,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张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缪培丹,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罗荣,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燕,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叶云章、夏亮,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诉被告罗荣、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张锐负担。审 判 长  敖 富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越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