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李开政,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霞,山东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法定代表人:韩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春生,该公司机动部副部长。第三人: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树峰,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伶艳,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荣兴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沃尔法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3694.5元,由原告山东国源电缆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