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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波与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马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刘波,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水市**中学教师,住赤水市。被告马文金,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者,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