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波与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马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刘波,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水市**中学教师,住赤水市。被告马文金,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者,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磊 来自: